机构职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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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一、贯彻执行国家、北京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,负责拟订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,并组织实施;负责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,并监督实施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负责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;负责查处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,取缔非法组织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福利事业机构设置的审批;负责指导检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;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;负责维护老年人、孤儿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:负责征地超转和地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负责社区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;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;指导街道(地区)、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;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;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;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,并指导基层具体实施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对象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。
        七、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;对各项优待抚血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;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;组织、指导本区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八、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;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;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九、负责组织、协调本区救灾工作,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;负责核查灾情,组织救灾捐赠,接收、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。
        十、负责婚姻登记、收养登记和管理;负责全区殡葬管理,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十一、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更名和街道(地区)办事处、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;负责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;负责街道(地区)、乡镇边界争议调处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十二、负责民政事业经费、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十三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